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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4條 …得小於二公尺。三、專用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前項直通樓梯級高應在十八公分以下,級深應在二十六公分以上。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為直梯…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1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2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4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6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三、天…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8條 …、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1條 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之場所,均應設置左列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一、瓦斯漏氣探測設備:依燃氣種類及室內氣流情形適當配置。二、警報裝置。三、受信總機。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5條 地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地下通道之排煙設備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三○○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八十…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8條 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9條 …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0條 …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3條 …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5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8條 …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一、商業區:三十。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9條 …層建築物結構之細部設計應使構架具有所要求之強度及足夠之韌性,使用之構材及構架之力學特性,應經由實驗等證實,且在製作及施工上皆無問題者。柱之最小設計用剪力為長期軸壓力之百分之五以上。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3條 …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5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三十分鐘、弱電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9條 …降及緊急昇降設備。(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七)其他之必要設備。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跨越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0條 …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2條 …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9條 …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3條 …用範圍如左︰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6條 …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共同使用梯廳。△FA3: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7條 …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2條 …────────┬───────────────────┐│使用分區或用地│固碳當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年))│├──────────┼───────────────────┤│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零點八三│…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7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1條 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二、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