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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 200 頁-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
-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4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24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各款所列公私場所,應依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
- 行政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4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
- 行政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臺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4條 董、監事之任期、續聘、解聘及補聘等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4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34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
-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 行政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依本部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 行政文化部組織法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二、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三、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五、出席重要會議。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14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 行政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電影產業組,分三科辦事。二、廣播電視產業組,分三科辦事。三、流行音樂產業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分二科辦事。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會計室。
-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4條 國際新聞處掌理左列事項:一、國際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事項。二、駐外新聞機構工作之指揮、督導、考核事項。三、國際新聞傳播工作之交流合作事項。四、國際展覽之策劃、參加及配合事項。五、有關我國之國際輿情與新聞電訊之研析及處理事項…
-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14條 新聞局置參事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編譯六人至八人…
- 行政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私立文化機構種類如下: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三、生活美學館。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 行政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私立文化機構不能繼續辦理時,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 行政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文化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文化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 行政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第4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務規程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處務創新發展計畫之研訂。二、中長程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三、綜合性法規之研擬、訂修與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四、跨組室綜合業務之協調、研擬及彙辦。…
- 行政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