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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編配合格之飛航教師、地面學科教師等人力。二、每一訓練課程應指定一名主任教師,並得聘用助理主任教師。三、擔任飛行訓練之教師應持有訓練課程中所使用航空器之飛航教師檢定證或自由氣…
  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5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應經民航局依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檢驗合格。各類輔助訓練裝置之精準性,應符合訓練課程之要求。
  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以飛機或滑翔機從事訓練之機場應具有跑道或起降場,足供訓練所需之飛機或滑翔機於下列條件下,以最大起飛重量進行正常起降:一、風速每小時低於五哩。二、溫度為飛航所在地區最熱月份之每日最高氣溫平均值。三、依製…
  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提示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參與飛行訓練之學員。二、其佈置及設備適合飛行講評。三、實施儀器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時,應有適當之通聯設備,以便與相關氣象服務部門及飛航諮詢臺聯繫取得相關資…
  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一)自用駕駛員訓練。(二)儀器飛航訓練。(三)商用駕駛員訓練。(四)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五)飛航教師訓練。(六)機型訓練。二、特定課程:(一)駕駛員恢復資格訓練。(二…
  6.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應符合附件六至附件十三規定之最低課目要求,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訓練教室面積及最大學員容量。二、輔助訓練裝置之說明。三、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之說明。四、訓練機場之清單、飛行提示區及使用設施之說…
  7.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學員應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始發給結業證書。學員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科、術科時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抵減訓練課目之時數:一、依訓練課程取得者,承接該學員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得依對其進行考驗之…
  8.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0-1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
  9.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2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及航空器駕駛員訂定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1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3條 主任教師之職責如下:一、審核學員之訓練紀錄、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報告。二、確認飛航教師於教學前執行適職性考驗,並每十二個月執行一次適職性考驗。三、確認學員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依照核准之訓練課程實施。四、確保依訓練課程實施…
  1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時,應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訓練機構得於無主任教師六十日內,繼續其訓練課程,訓練期間內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得由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教師執行;超過六十日未指派主任教師者,…
  1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在訓練規範記載場所外之地點執行訓練,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1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一、訓練大綱內容。二、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一)各項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
  1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動作及考驗成績。三、結業日期、中止訓練之日期或轉校日期。學員飛航紀錄簿之紀錄,不得取代第一項之紀錄。…
  1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7-1條 執行飛行訓練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系統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安全管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
  16.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8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係指從事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及航空器簽派員適職訓練之機構。
  17.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9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編配合格之教師、適職評鑑員及管理人員等人力。前項教師及適職評鑑員應符合附件十六規定之資格。
  18.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0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至少一具經民航局依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檢驗合格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使用於訓練、評鑑或考驗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應具有下列功能。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
  19.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1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課程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二、特定課程。
  2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2條 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每一課目之訓練大綱。二、飛航訓練設備之最低要求。三、教師及適職評鑑員之最低要求。四、教師及適職評鑑員之新進及持續訓練。
  2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3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符合下列規定:一、停格、慢動作及重定位等作用不得於考驗時使用。二、重定位作用僅用於沿航路至下降進場階段起始點之線上操作模擬之評鑑及線上導向飛航訓練。當執行評鑑、考驗或…
  2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4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在訓練規範記載場所外之地點執行訓練,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2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5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執行航空器駕駛員適職訓練時,得檢附委託合約,報民航局備查,依下列規定委託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執行:一、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受委託執行之適職訓練課程,其訓練內容及考驗應經民航局依第二章之規定核准。二、訓…
  2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6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持有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其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影本。三、訓練班次名稱與所使用飛航訓練設備之製造廠及型別。四、已具備之相關訓練經歷…
  2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7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一)A類基礎訓練: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二)B1類基礎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護基礎訓練。(三)B2類基礎訓練:指航空電子維護基礎訓練。(四)B1類、B…
  26.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8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設施與教學設備標準、訓練教材、人員資格及考試要求,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27.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
  28.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1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將教師、學科考驗員及實作評鑑員之經歷、資格及所有訓練紀錄,建檔並妥善管理。
  29.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2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具獨立之稽核功能,用以監控訓練標準、學科考驗及實作評鑑,皆能符合規定之程序。二、具回饋之功能,能將所…
  3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3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備有符合附件十八規定之管理手冊,其內容應載明組織及運作管理程序。前項管理手冊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民航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