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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 172 頁-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物租金。六、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社區土地開發興建時,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租用土地。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社區之綠地、道路及後巷使用土地,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攤租。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出租土地之地價稅由園管局或分局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及工程受益費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繳納或攤付。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對承租土地範圍內地上改良物及廢棄物應自行拆除及清理,園管局或分局不負擔任何費用。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人於租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已繳租金不予發還:一、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二、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逾四個月。四、承租人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前項租約終止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3條 …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中央主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4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5條 …。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回復原分區及編定,並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8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9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1條 …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照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建築。前…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二、因祭祀公業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4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所有土地面積比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以出租方式辦理者,其租金…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應分別依下列規定使用、收益或處分;其使用、收益或處分之計價,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依委託開發契約規…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1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7條 …措者,於委託開發契約期間,其開發成本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出售土地或建築物所得超過成本者,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將該差額之一定比率繳交至各該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但差額之一定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前項開發契…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四、…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營管理。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 …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移交、接管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4條 …核定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不受前項但書面積比率規定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前項…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5條 …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但廢止原核定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於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始得公告。前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其相關廢止文件送交中央主管機…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