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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00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6條 推算房地收益價格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房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房地綜合收益資本化率房地綜合收益資本化率除依第四十三條決定外,亦得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房地綜合收益資本化率=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一定期間之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11-──────n’(1+r)P=a×────────r其中:P:收益價格a: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r:收益資本化率n’:可收益…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8條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9條 成本法估價之程序如下:一、蒐集資料。二、現況勘察。三、調查、整理、比較及分析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等資料。四、選擇適當方法推算營造或施工費。五、推算其他各項費用及利潤。六、計算總成本。七、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八、計算成本價格…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4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二、間…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4條 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本,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4條 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應依下列原則估算之:一、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算之面積。二、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時應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效使用之狀況,根據土地之地形、地勢並…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84條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94條 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日照、通風、位置及形狀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4條 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4條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依其情形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認可。前項認可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必要時…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4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二、個人資料檔案…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紀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如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4條 經紀業依前條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者,應繳存現金或即期支票;總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得就其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前項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應承諾就其擔保部分,無條件代為清償,並不得主…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4條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4條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合作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及依據、實施區域、計畫經費、計畫期程、測繪項目、作業方法及精度、使用儀器、參與人員、資料格式…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前項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4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4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4條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4條 下列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訂定:一、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三、建物標準單價表。四、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五、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六、土地每單…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4條 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法院及其他協助地籍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地籍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