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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交易所對受寄之款項及證券,應擬具保管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
  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一、成交證券之名稱。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四、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
  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交易所應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0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報告除以編製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9.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1條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連續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積交易金額達…
  10.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3條 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二、證券交易所、會員及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
  1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4條 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
  1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5條 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1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6條 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1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7條 證券交易所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8條 證券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1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9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二、大專以上學校…
  1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0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
  1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
  19.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二、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20.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3條 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異動,該證券交易所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核備。
  2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4條 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異動,該證券交易所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備查。
  2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5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違反前項規定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即予以解聘或解僱。
  2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5-1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2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6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四、對於職…
  2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7條 證券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證券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2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8條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另為處分或通知該證券交易所對違反之…
  27.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以下列為限:一、財政部。二、證券交易所。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四、證券商。五、證券金融事業。六、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款券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款券之保管機構。…
  28.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保管之有價證券。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謂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