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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0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本…
  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1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2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3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6.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5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
  7.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6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8.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
  9.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1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9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1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1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
  1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3條 …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一、實地訪查。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
  1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4條 本準則於本法第八條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1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2條 …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16.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6條 …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但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基準計算之。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
  17.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發生疑義時,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18.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9.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5條 …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前項所列人員有下…
  20.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
  2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0條 …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2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
  2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26.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27.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8條 …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8.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
  29.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
  30.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依家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