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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2 頁-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利害關係人知有前項情事時,亦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資料及實地查訪結果,得作為補助之參據。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委託或委任應簽訂行政契約;契約內應約定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運用其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因素計價: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力。二、替代之技術來源。三、業界接受能力。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五、市場價值。六、其他相關因素。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經資助機關認定其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者,應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授權,並由我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應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具效益或符合公共利益,並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大陸地區、香港…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於專屬授權後,報資助機關備查:一、研發成果尚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地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外對象),就其研發成果進行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對象。二、不影響國民健康或國內廠商競爭力、技術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三、授權國外對象更有利於國家發展。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執行單位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三、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國家安全或…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執行單位應於研發成果之讓與或約定可再授權之授權契約中明定,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非經資助機關事先同意,不得以大陸地區、港澳作為再讓與或再授權地域或對象。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由本部循預算程序,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一、執行單位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二、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百分之二十。三、前二款以外之執行單位:百分…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一定比率之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人、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作為獎勵。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者,前項比率為百分之四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機關(構)資助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經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時,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維護及確保之費用。二、推廣及管理之費用。三、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四、其他相關費用。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研發成果公告徵求授權三年以上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者,執行單位得公告有償讓與,不受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報資助機關備查。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助機關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他人,或於必要時收歸資助機關所有: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部及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預算資助或自行進行計畫所產生之科技研發成果者,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