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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7 頁-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9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六、董事、監事於執行…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3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本中心年度執…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9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0條 …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過或首長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用人員之陞遷由行政法人核定並先派代理後,應送經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行政法人職務前,得隨時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後,應送請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應以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支給機關。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8條 …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1條 …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2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地區公會、全聯會)。本辦法所稱監督機關,係指監督民間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公會之各該層級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4條 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下級監督機關核發之命令或函示,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6條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7條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0條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1條 監督機關依本法對公證人或公會所發命令或警告處分,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其餘處分,自文到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