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14 頁-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款所定之日起算: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8條 …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9條 依前條規定所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容不完備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限期令其補正。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10條 …、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4條 …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於變更作業時,亦同。第一項之作業,雇主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交付承攬之雇主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3條 …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4條 …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7條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9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1條 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2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3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5條 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一、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九。二、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三、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一。四、加氣站製造…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6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7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9條 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第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1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2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1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將其實施監督與檢查之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二、封存物件名稱。三、封存日期。四、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