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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業法 第59條 …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二、電力工程相關職類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者。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
  2.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測、環境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五、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六、檢查:指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檢驗其是否仍合於規定之行為。七、器差:指受檢驗之法定度量衡器顯示值減去…
  3. 行政度量衡法 第6條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度量衡法 第7條 辦理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其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檢校;因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亦同。
  5. 行政度量衡法 第9條 …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
  6. 行政度量衡法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7. 行政度量衡法 第15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
  8. 行政度量衡法 第16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行政度量衡法 第17條 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10. 行政度量衡法 第18條 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種類、範圍、方式、時間、合格印證之式樣與其附加、去除方法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度量衡法 第19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12. 行政度量衡法 第20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亦同。
  13. 行政度量衡法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一、經檢查不合格者。二、檢定合格印證無法辨識或脫落而無正當理由者。三、附加足以影響度量衡器量測功能之設備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發現前項情事時,應於該度量衡器為…
  14. 行政度量衡法 第22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業者之品管制度與檢定人員、技術、設備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許可由業者自行檢定。前項業者自行檢定,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全數逐一檢定;經檢定合格者…
  15. 行政度量衡法 第23條 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至業者之廠場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之結果不符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16. 行政度量衡法 第25條 …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經型式認…
  17. 行政度量衡法 第31條 …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一、以詐偽方法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者。二、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前項…
  18. 行政度量衡法 第32條 …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
  19. 行政度量衡法 第39條 度量衡業者製造或輸入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時,應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檢定。
  20. 行政度量衡法 第49條 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1. 行政度量衡法 第51條 …記事項或將許可執照提供他人使用者。七、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報請檢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之度量衡器,沒入並銷燬之。
  22. 行政度量衡法 第52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度量衡法 第59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領有度量衡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者,應依製造業或輸入業所提供之技術文件及經許可經營之度量衡器技術規範修理或調整。
  25.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定,其分類及定義如下: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檢定。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
  26.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種類及範圍如下:一、計程車計費表。二、衡器:非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但不包括下列各衡器:(一)檢定標尺分度數(n)均大於一萬,且非供交易使用之非計價衡器,其設計目的係…
  27.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4條 …前二項規定標示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依規定辦理檢定。
  28.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5條 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各該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繼受後,原申請人不得再就該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申請初次…
  29.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必要時,檢定機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書應…
  30.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7條 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