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8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30 頁
  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
  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
  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0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
  6.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7.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7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8.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9.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9條 …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
  10.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1條 …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2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2.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到職之年月…
  13.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14.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
  15.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16. 行政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7條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暴露評估技術服務類別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等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17. 行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及合格X光機。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生)及護理人員…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6條 …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8條 …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六、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9條 …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提供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22.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要。二、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三、職業訓練機構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四、職業訓練機構得接受其他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23.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24.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五、雇主服務。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七、職…
  25.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26.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5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一、勞動力。二、失業率。三、廠商家數。四、學校數。五、業務量。六、業務績效。七、交通狀況。八、區域發展需要。九、財務狀況。
  27.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28.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3條 …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9.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7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工作類別及下列順位辦理:一、持招募許可函,且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二、符合中…
  30.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9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