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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
  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
  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
  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擦拭報告。
  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改裝許可: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三…
  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發給改裝許可: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三、原領使用登記證。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五、運轉訓練及運轉實務訓練規劃。六、試運轉期程規劃。七、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及保安計畫。八、意外事故處理程序。前項第二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含下列內容: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設施…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業務者,不得持有放射性物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銷售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設施經營者更換密封放射性物質,且為輸出或轉讓前之暫…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第三十條規定期滿前三十日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到貨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持…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時所指定之項目,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遺失、損毀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原證相同。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領有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設施經營者拆除更換放射性物質,應於更換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更換後三十日內檢附擦拭報告及新裝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送…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得免申請安裝許可。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前項申請經…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依計畫進行除污: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二、除污計畫書。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
  2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四、其他…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租借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獸醫院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申…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6條 申請租借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承租人或借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許可證影本。二、載明預定租借期間之租借契約書。三、依第二十條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7-1條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計畫,其內容應依附件二之規定事項辦理。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7-2條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施行前,已設置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已許可之輻射作業,不符合前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並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