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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3條 …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2.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5-1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6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4.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7條 …、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
  5.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3-1條 …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二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
  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憑委託書,於投開票報告表張貼於投開票所門口後,至投開票所全部工作人員離開投開票所前領取之。每一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一組候選人以領取一份為限。
  8.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前項工作人員應配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9.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10.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11.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12.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
  13.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包括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14.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
  16.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17.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
  18.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19.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20.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得予調整職務。
  21.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以薪點計算之。每一薪點之薪點值,由理事會視該團體財力訂定或調整後行之。會務工作人員職稱之薪等、薪級、薪點及薪點值之核給,得參照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22.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工商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繳百分之六以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23.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6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前二…
  24.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
  25.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8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
  26.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27.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1條 …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
  29.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準法以後,準用之。自由職業團體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30. 行政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