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2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18 頁
  1.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5條 …,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3.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6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
  4.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7條 …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本人之身…
  5.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9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
  6.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0條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搬遷費用收據。五、搬遷後居住處所…
  7.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
  8.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3條 前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五、房屋…
  9.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6條 …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為雇主、事…
  10.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二…
  11.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12.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9條 …三十七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業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二、經費印領清冊。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
  13.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1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
  14.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15.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3條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16.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4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一、同時領取本法之失業給付。二、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
  17.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一、職涯規劃。二、職業心理測驗。三、團體諮商。四、就業觀摩。
  18.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3條 …規定期限內提出。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19.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0.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一、不實申領。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三、…
  21.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3.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
  24.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9條 …,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25.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二、有正當理由無…
  26.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3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第一項人員之請假…
  27.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三、違反勞工相關…
  28.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5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29.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6條 …期間已就業。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30.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