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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5條 …、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專用下水道,應擬具建設費徵收計畫書,報請上級機關核備。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工程計畫、經費來源、徵收費率等事項。
  2.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6條 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一、開發區域地形圖(含集水區)及規劃總圖。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
  3.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7條 分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基地分擔,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雨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雨水下水道建設費(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二、污水…
  4.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8條 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一、由建築基地分擔之建設費,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元)╳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二、由建築物分擔之…
  5.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0條 …使用,其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其他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得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6.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2條 …、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7.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8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8.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9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
  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4條 …、農業區。十一、其他使用區。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0-1條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2條 …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十一、車站專用區:百分之七十。十二、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四十。十三、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六十。十四、港埠專用區:百分之七十。十五、醫療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條 …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九、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十、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四百。十一、醫療專用區:百分之二百。十二、漁業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三、農會專用區:百分之二百五…
  1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5條 …)政府為之。第一項以外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並經縣(市)政府公告認定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者,以其興辦事業計畫供工業或產業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為限,縣(…
  14.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9條 …檢討規劃之。市場、機關、醫療、公園、體育場所,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自行車之預估數及貨物停車裝卸需求,規劃留設所…
  1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0條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1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7條 …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17.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1條 …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可供取得者,不得依本條規定申請移入容積。
  18. 行政保全業法 第8條 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一、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二、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三、巡迴服務車。四、運鈔車: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經營項目核定應有之設備。前項第三款巡…
  19.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場所間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五十公分。三、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四、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但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高度得為二十公尺以下:(一)牆壁、樑、柱及…
  2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3條 …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三、儲槽容量不得超…
  2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及下列規定者,其儲槽專用室之設置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一、儲槽應設置於儲槽專用室。二、儲槽注入口附近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但從外部觀察容易者,得免設。三、儲槽專用室之牆壁、…
  2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5條 …下列規定: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場所時:(一)幫浦設備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二)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以下簡稱幫浦室),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樑、柱及…
  2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十三、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2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條 …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二、為販賣場所專用。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五、四周應有牆壁,…
  2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
  2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條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一、連結送水管。二、消防專用蓄水池。三、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四、緊急電源插座。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2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7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
  2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2條 …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一、配管部分:(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
  2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7條 …17(計算單位:公尺)H=h1+h2+h3+17m(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四)連接緊急電源。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
  3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2條 …25(計算單位:公尺)H=h1+h2+h3+25m(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四)連接緊急電源。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