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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二、曾任實任法官。三、曾任實任檢察官。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五、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
  2.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之: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
  3. 司法法官法 第20條 …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五、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六、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七、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高等行政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4.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
  5. 司法法官法 第87條 …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二、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6.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
  7.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候補法官於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8.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9. 行政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6條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10. 行政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1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認有商業調查官到場協助之必要者,得洽商業法院指派之。前項情形,商業調查官之迴避,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各審級訴訟案件,並辦理相關司法行政事務…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及其再審聲請案件,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但有具體事由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審理時,不在此限。前項情形,…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議庭法官辦理。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認…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之情形,如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但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已經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不在此限。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職責。本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所稱公設辯護人包含公設辯護人及地方法院之約聘辯護人。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依據。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前項釋疑,得說明下列事項之揭露,而未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一、地方法院之環境、設施、服務與氛圍…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格,且無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情形。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年齡之計算,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於二十三年前之一月一日出生者,至當年度一月一日零時…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置之公設辯護人。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三、地方法院約聘之約聘辯護人。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調查局…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學識、專業、經驗、品德、操守及參與熱忱後,審慎選擇適當之人。地方法院院長指定召集人兼委員者,應從該院所屬人員指定之。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函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回覆由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委員;地方政府…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於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回覆委員人選後,由院長聘任之。於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跨二個地方政府轄區之情形,地方法院院長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應先聘任其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應簽署願任同意書。地方法院應於收受願任同意書後,製發審核小組委員聘書。審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地方法院發給聘書時起至所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終了為止。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地方法院設置審核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得請求院長重新指定其他人為委員兼召集人。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委員:得隨時以書面辭任職務。三、本法第十八…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職務進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該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職務進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產生之…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審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地方法院院長得予以解任之: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以上。二、故意不參與表決或拒絕表決。三、未依法忠實執行職務。四、洩漏應予保密之事項。五、為其他有害司法…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為妥適辦理審核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地方法院至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之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於複選名冊使用年度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