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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4 頁-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2條 …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6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情形,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辯護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關於第一項裁定,檢察官、辯護…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7條 候選國民法官陳明拒絕被選任,經法院調查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候選國民法官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拒絕被選任者,如其已釋明具體事由,又查無具體事證認其所述不實者,法院宜…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0條 …序完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為前項確認後,表明不再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2條 …名被告者,各該被告與其辯護人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四名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5條 …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6條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7條 …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對到庭之全部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再為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即依該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法院為前項之不選任裁…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8條 …、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四、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五、受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六、抽選出之國民法官代號、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序號及其候選代號。七、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所採之抽選方式。…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9條 …止或限制被告在場之情形。五、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依法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六、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七、法院裁定不選任候選國民法官之代號及理由。八、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事項。除前項規定外…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1條 …實記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2條 …場之訴訟關係人及參與處理選任程序相關事務之人員應妥善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並善盡保密義務,避免有外洩之疑慮。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3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4條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之應記載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其他事項不違背本法者,亦得記載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法院應充分運用制度說明書,提供國民法官制度及足以釐清候選國民法官疑惑之說明,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理解制度內涵,體認國民參與審判之意義,且可安心出席選任程序,進而提高其參與審判意願。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以下簡稱積極資格)與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事由(以下簡稱消極資格),及是否依本法第…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體資料之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其內容。法院除寄送紙本外,並得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供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內容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法院另得以網際…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五、違反公平審…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