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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
  2.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1條 保險業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二項提報董(理)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
  3.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
  4.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1條 適用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之保險業應建立全公司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下: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
  5.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2條 保險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保險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
  6.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司應指派人員擔任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負責辦理法令遵循業務。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
  7.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
  8.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1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9.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2條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
  10.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3條 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二、應結合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並依據訂定之…
  11.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
  12.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13.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1條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
  14.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2條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不在此限。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
  15.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
  16.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
  17.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9條 保險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18.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時,已達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設置資訊安全長或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基準者,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19.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公開發行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未上櫃)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一、股票。二、有擔保公司債。三、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司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可轉…
  20.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有擔保公司債。三、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證券投…
  21.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條件及限制如下: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或…
  22.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比率及總額應分別併計入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限額。保險業購買第四條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條…
  23.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者,其購買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均為正。二、第…
  24.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有價證券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購買該等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資方針及策略。二、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外…
  25.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目的之交易,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二)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被避險項目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三)執行被避險項目為第三款所定已投資部位及預期…
  26.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一、法令遵循聲明書。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
  27.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且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二、已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
  28.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特定保證給付型態之特定負債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曾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相同保證給付型態之負債部位避險交易者,得依原經核准或備查之避險計畫書辦理外,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29.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
  30.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