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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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2. 行政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
  3.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指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處理設施。二、設置處理容量: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取…
  4.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理設施已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文件,且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處理之事業廢棄物未超過原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廢棄物種類,得向核發機關申請簡易餘裕量許可文件(以下簡稱簡易許可文件)。
  5.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文件。二、申請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前項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二、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三、採樣、監…
  6.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最近一年內之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但以熱處理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完成試燒測試,且測試報告經核發機關核准者,另應檢具經核准之試燒計畫、試燒報告及核發機關核准文件。九、自行…
  7.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8.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要求申報者限期補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9.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10.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
  1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方式,公告其分類代碼。
  1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1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
  14.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
  15.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第一項貯存期限,不含清運過程、裝卸貨及等待投料時間。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於貯存期間產生…
  16.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0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
  18.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1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三…
  19.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2條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設施入口或設施外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療區設密封貯存設施。二、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
  20.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
  2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4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2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5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2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6條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
  24.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7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以下簡稱紙本聯單)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電子化遞送聯單(以下簡稱電子聯單)。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25.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9條 下列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可燃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二、廢變壓器其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二以上未達百萬分之五十者:(一)廢變壓器應…
  26.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0條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含氰化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二、有害性廢油、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以油水分離、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三、廢溶劑:…
  27.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運轉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依試運轉計畫進行試運轉。試運轉測試前一個月應先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其監督下,依試運轉計畫進行測試。試運轉測試中所須之檢測,應…
  28.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3條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四、應具有防…
  29.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4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設施,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攝氏一千度以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在一秒以上,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在二秒以上。二、焚化感染…
  30.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以外之熱處理法處理者,其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