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6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66 頁
  1.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5條 本國籍航空器發生之重大飛航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飛安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飛航安全,運安…
  2.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6條 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有關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而本規則未規定者,運安會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補充本規則有關之規定。
  3.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二、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內容完成核准程序及法人登記之人民…
  5.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一、人…
  6.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7.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主任調查官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清理,得因避免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及環境污染發生之必要而為之。
  8.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10.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
  11.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條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12.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5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
  13.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6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
  14.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7條 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15.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8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16.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9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
  17.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
  18.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1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1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使用人應確保其紀錄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
  20.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3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21.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4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22.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5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
  23.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6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
  24.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7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具所有人、使用人、監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一、運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訓練與經歷紀錄…
  25.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26.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0條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27.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1條 …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28.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2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必要者外,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三、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
  2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3條 …運行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30.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4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一、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