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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3 頁- 行政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檢驗業務之監督管理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前項補助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 行政公司法 第29條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公司法 第156-2條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 行政公司法 第156-4條 …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 行政公司法 第235-1條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行政公司法 第267條 …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所定公告、申請許可之處理、審查、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決定、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9條 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一、原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鋪)位契約者。二、基於特殊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輔導安置者。三、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0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1條 …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2條 …請或繼續使用。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自治組織訂定,並送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備查。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屆期未繳納第一項使用費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4條 …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屆期仍不履行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7條 …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8條 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置管理人員,辦理下列市場管理工作:一、市場公共安全維護之監督。二、市場公共秩序維持之監督。三、市場環境衛生管理之監督。四、市場公共設施維護之監督。五、攤(鋪)位使用費之催繳。六、攤(鋪)位使用人…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0條 …之。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1條 …內實際經營之攤(商)未達總攤(鋪)位三分之一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2條 因政策需要、城鄉改造或已無市場商業機能時,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得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9條 …,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0條 …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1條 …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2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新臺…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3條 …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