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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從事飛航訓練之航空器,應具備完整之雙操控系統。但從事儀器飛航訓練使用之單發動機、裝置單一橫跨式操縱盤系統、雙升降舵及副翼操控系統之航空器,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教師認為能安全飛航。二、負責操控之駕駛員至少持有…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0條 …射發動機之航空器。二、航空器於起飛機場半徑五十浬以內從事本場訓練。三、航空器從事設計及測試之飛航作業。四、新航空器之製造、準備及交機飛航作業。五、檢定為研究及發展用途之航空器。六、航空器從事證明符合適航規定、試飛組員訓練…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6條 …為展示之飛航。七、為運渡出口轉入他國登記前,外籍飛航組員飛航訓練之飛航。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6條 …航作業時,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且無須任何維護工作情況下,得由飛航組員執行航空器飛航前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後,得免執行適航簽放。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5條 航空器執行下列飛航作業,應依本節之規定執行:一、運渡或訓練飛航。二、無報酬之展示飛航。三、其他非營利性之飛航。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5-2條 …訂定飛航組員資格及適職要求。三、依飛航作業需求訂定相關人員之訓練計畫。四、依據適用之通信性能規範需求訂定維修程序,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核准之航空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接收通信監控國際組織通知之通信性能…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6條 …訂定飛航組員資格及適職要求。三、依飛航作業需求訂定相關人員之訓練計畫。四、依據適用之導航規格訂定維修程序,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航空器使用人執行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6-3條 …訂定飛航組員資格及適職要求。三、依飛航作業需求訂定相關人員之訓練計畫。四、依據適用之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訂定維修程序,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核准之航空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接收監視監控國際組織通知之監視性能…
  9.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試或訓練合格之成年人為限。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同辦理,甄試合格後由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貨…
  1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指為使學員取得證照檢定報考資格而設計之學科及術科訓練課程。二、訓練課目:指組成訓練課程之一系列相關教學單元。三、訓練大綱:為達成訓練預期之教學目標,系統化編排教學規劃及步驟之架構。…
  1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民用航空人員之訓練分類為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航空人員適職訓練及航空維修訓練。
  1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二、學校、法人設立者,其名稱應冠以訓練中心字樣。三、學校、法人附設者,稱訓練中心,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
  1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1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設立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一、籌設目的。二、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及檢定訓練課程。三、訓練機構…
  1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前條籌設申請之訓練分類及訓練課程涉及飛行訓練活動者,除應檢附前條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航空站或飛行場之使用計畫:包括航空站或飛行場之地址、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及場地規劃。二、航空器使用計畫:包括使用頻率、空域需求及…
  16.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訓練機構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三年以上…
  17.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從事訓練業務:一、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文件。二、組織章程。三、財產目錄。四、開辦之檢定訓練課程、訓練課目、訓練大綱…
  18.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訓練機構備妥航空器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始得使用該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一、中華民國國籍登記證書影本。二、航空器適航證書影本。三、許可證影本。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五、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
  19.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除自由氣球飛行訓練外,訓練機構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應於航空站或飛行場為之,其飛航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週飛航時間表應於預計實施七日前向航空站或飛行場申請核准。二、因故變更已核准之飛航時間表,應申請航空站或飛行場核准後…
  2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訓練機構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一、死亡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運渡等飛行活動。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2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訓練機構應有足夠供學員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其教室面積每人應不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修活動之干擾。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或航空人員適職訓練之訓練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可供儀器…
  2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6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民航局備查。結訓後應發給結業證書(附件四)並於結訓後七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
  2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訓練機構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民航局報備。訓練機構之地址、訓練場所、訓練分類、課程、設施、設備及教材變更,應於預定變更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訓練機構航空器…
  2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訓練機構變更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並報請民航局備查。訓練機構修正訓練規範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26.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9條 訓練機構應將許可證置於該機構公開場所,並隨時供民航局查驗。
  27.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應以書面敘明結束營業日期與學員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規劃,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28.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1條 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
  29.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應將原領之許可證繳還,並由民航局公告註銷。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同一訓練分類之訓練機構。
  3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訓練機構之廣告及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依本規則核准之檢定訓練課程與訓練課目名稱、名額、各階段收費標準及招生對象,其內容不得逾越核准之訓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