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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 134 頁-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9-1條 …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適用前項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之證券商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定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依其適用之計算方式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前項證券商…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4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會得為下列之處置:一、暫緩證券商增加新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二、要求證券商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5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會除得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一、縮減其業務範圍。二、要求證券商每週填製及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三、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6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7條 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於本年度依規定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納入未分配盈餘中,再以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實際情形為準,重新計算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8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8-1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2條 …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6條 …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二、證券業務:(一)證券經紀業務或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或證券交易輔助人。(四)證券…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以現金管理專戶為之,並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均不得流用。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證券商應於第一…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商為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指證券商依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其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本辦法所稱運用,指證券商依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備證券經紀商之資格。二、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二)最近期…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但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用所生之損益,不計入本項總金額。證券商應依前項每月月底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應於次月第十個營業日前增補營業保證金…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作業程序、權責劃分及帳戶管理等事宜,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書面內部控制制度。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證券商受託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二、證券商因認購(售)權證履約應給付客戶之款項。三、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而應…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以下列運用標的為限:一、期限在十天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二、期限在十天以內之政府債券。三、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等三種商品之附買回交易。四、政府債券附買回…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有支應交割款項之資金需求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為客戶辦理交割。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超過十個營業日且未達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應撥轉至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者,該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限定為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所得之收益,屬於客戶所得者,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由證券商與客戶簽訂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書。前項契約書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種類及額度。二、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三、運用標的之種類。四、證券商…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須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如有合併二個以上客戶之款項從事單筆附買回交易,且有部分客戶提前解約致該筆交易提前解約之情況者,證券商應取得交易相對人書面承諾;遇單筆交易有部分提前解約情事,就該筆交易續與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