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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理機構因停工、停業、歇業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營運登記證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令其限期委託合法之清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逾期未完成…
  2.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發、註銷或變更營運登記證時,應副知內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3條 …內政部申請進修;經核准者,應於進修期滿後補足服務年限: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
  4. 行政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有結業證書者。前項職能訓練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小時。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5. 行政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6. 行政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證明書。前項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
  7.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防部憲兵指揮部。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8.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作二年以上。前項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
  9.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
  10.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其工程完工總價,依下列規定填寫: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依完工驗收證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二、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造價以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
  11. 行政民防法 第3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12. 行政民防法 第4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
  13. 行政民防法 第5條 …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14. 行政民防法 第9條 …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辦理機關(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有前項應補足差額之情形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15. 行政民防法 第15條 …款物資,不得徵用、徵購:一、具外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16. 行政民防法 第17條 …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之規定辦理。二、搶修、運輸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標準給付之。前項第二款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
  17. 行政民防法 第28條 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18.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4條 …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19. 行政保全業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0.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一、政府機關。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四、公民營金融機構。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六、其他機構、團體。
  21.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但公立大專校院以非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者,得…
  22.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23.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前項所定年…
  24.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
  25.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
  26.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
  27.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28.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
  2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政府機關(構)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項機關(構)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及用途等資料…
  3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第一項之槍砲、彈藥遺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連同執照向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