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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投資人基本資料。四、前一年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合計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投…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敘明下列事項:一、股權結構變動之原因及變動後之情形。二、大陸投資人之名稱及其持股比率或出資額。三、大陸投資人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董事及人數。四、未來在臺灣地區之營運策略,包括預擬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時之因應方案。五、其他主…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在臺灣地區投資保險業之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其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法人…
  11.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前項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一、信託業…
  12.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7條 …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
  1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條 …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五、合併或解散。六、投資外國證券商。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
  1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8-1條 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轉投資個別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證券商併購金融機構,經本會核准者,其投資總金額得…
  1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商淨值之百分之十。三、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但辦理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
  1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1條 …會定之。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1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6條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交易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
  1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7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經本會核准或核准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核准。前項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
  1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2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4條 …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已於證券商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得不受前項應登載於當地日報規定之限制。第一項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如係由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者,其…
  2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5條 …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二、主要內容有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足以影響投資判斷。三、未編製工作底稿或未依規定保存工作底稿。四、發行人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所定,…
  2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6條 …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其主辦承銷商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發行公司如具證券承銷商之資格者,亦得擔任主辦承銷商。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2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0-1條 …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之權益。
  2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2-1條 證券商得因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商品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或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證券商得因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
  2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狀況。四、投資經驗。五、開戶原因。六、其他必要之事項。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2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2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5-2條 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之範圍、提供查詢之對象、內容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
  2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條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
  2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1條 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業務部門(以下簡稱顧問業務部門)所提供之研究報告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部門(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部門)為客戶擬具之分析報告或投資決策,各該部門以外之人員不得參與擬訂…
  3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2條 …門不得建議該有價證券及其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全權委託投資部門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同意,並敘明得認購數量者,不得為客戶買進該有價證券。證券商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依規定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