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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設置監測設施及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傳輸頻率與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即時監測紀錄:(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每六分鐘傳輸一次六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十秒鐘…
  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七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公私場所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復時,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檢具修復措施…
  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設置排放管道監測設施,或得以其他監測設施替代:一、屬緊急備用之發電設備。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公私場所廢氣燃燒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已申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所有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流量總計低於五百萬立方公尺且無觸媒或吸附劑之再生或活化,亦未經冷…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私場所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調整檢測頻率,經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調整檢測頻率者,檢測結果不符合其原定之任一條件。二、依第二十五條第…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私場所執行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少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方式替代監測方案執行。前項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指改用低污染性原…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公私場所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行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期間,得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使用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得免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報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使用後二十四小時…
  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查核作業,測試查核程序應符合附錄十七規定。前項查核期間,公私場所應依附錄十七遵行事項配合辦理。監測設施查核結果應符合附錄十七性能規格;查核結果不符合性能規格者,應自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書後十四日內依第九條第一項進行數據採擷及…
  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於公私場所監測設施設置訊號平行比對設施或影像監視設施。公私場所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查核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未符合性能規格值、監測設施重要操作參數未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手冊設定與維護、申…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3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一、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適用本辦法,其所屬行業別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經取得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1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7條 …六、關於辦公廳舍保養、消防及環境整潔之執行事項。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八、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驗收、登記及管理事項。九、關於經費出納及有價證券保管事項。十、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及發放事項。十一、其他有關總務…
  13. 行政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項規定而需進行製程設施或污染防制設備更新、汰換等工程者,公私場所得於前項期限前,檢具空氣污染改善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3條 …二、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因素。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當年度各季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個別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皆於一公噸以下者,得於次年一月底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其固定污染源排放二種以上空氣污染物者,應按其個別排放量計算費額,計算公式如下:個別空氣污染物費額=個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收費費率。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公私場所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平面配置圖。二、原(物)料、燃料之購買憑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量…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三、符合中…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換算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公私場所申報數值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查驗結果,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前項所稱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源設備元件,依指定抽測原則進行設備元件抽測,其抽測結果與公私場所申報結果不相符。二、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所使用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進行檢測查核,其檢測查…
  2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2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2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依前條第一項須限期繳清差額之公私場所,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繳加徵之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致遭受重…
  2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一、補繳差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
  2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原始數據或其他有關資料,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提報時間之…
  2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每日計量及記錄其須依第九條規定提報之相關紀錄報表。但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及記錄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溶劑量、廢棄物…
  2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第一款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免繳納該項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當季個別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小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所列費率之最低排放量等級。…
  2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公私場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三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2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29.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9條 …行事項。十、關於員工待遇表冊之編造與發放事項。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十二、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十三、關於公有財產品之驗收登記及管理事項。十四、關於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十五、關於其他不屬本所各組、室事項。
  30.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公私場所,具備附表所列條件說明之製程,且其操作許可證記載任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四十公噸以上者,應依本準則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前項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自本準則發布日前,固定污染源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