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7 / 200 頁
  1.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4條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測定,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具有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NIEA)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辦理檢驗測定並出具檢驗報告。但…
  2.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4條 按日連續處罰中,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開具處分書。依前項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查驗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3. 行政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4. 行政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啟動前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後,確認其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之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均不能處理或處理有困難,且未來三個月內仍無法清理完畢時,得檢附…
  5. 行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
  6.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容器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防止廢棄物或廢容器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三、貯存場(廠)區應具有排水與污染物截流之設備或措施,且地面應為…
  7. 行政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乾電池於國內處理,其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回收之廢乾電池於處理前,應依電池種類完成分類;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得混合處理。二、二次電池應進行放電後再行處理。三、處理過程中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規定,…
  8. 行政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變更許可文件之輸入者地址、輸出者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免繳納審查費。
  9. 行政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二、應具備廢水處理設備,且其廢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中,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三、應具備鉛熔…
  10. 行政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廠(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防止廢棄物溢散、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二、處理作業應在具有屋頂且四周有圍牆及具堅固基礎結構之封閉廠房內進行。三、與處理設施、廢棄物接觸…
  11. 行政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輪胎以原形利用者,應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規定。
  12. 行政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機動車輛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在四周有圍籬或圍牆之廠(場)區內進行。二、作業區應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設施。三、作業區需為鋼筋混凝土鋪面,以抗壓(重)並防止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四、廠(場…
  1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4條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製作下列事項之結報: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一)廠商名稱。(二)地點。(三)發生時間。(四)傷亡人數。(五)氣象。(六)事故場所及類型。(七)毒性…
  1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檢具該級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運作場所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
  1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十款規定處罰:一、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未依第四條第二項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二、有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
  1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4條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七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
  1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
  1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二、落實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
  1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2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4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2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三、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四…
  2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4條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2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4條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
  2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4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之運作及管理,除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者,應依本法辦理外,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
  2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並於核准後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運送前項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中…
  2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1條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
  2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2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3條 主管機關、運作人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
  2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及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之運作、有關物品、場所或令提供有關資料;為查核該等物質之流向得令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
  3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5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依本法規定處罰;其物質或物品,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二、封存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