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6 / 200 頁
  1.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2.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4條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3.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者。二、受有利益…
  4.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FullyHalogenatedCFCs)、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C2H3Cl3)、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HBFCs)之消費量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削減為零。三、一氯一溴甲烷(CH2BrCl)之消費量自…
  5.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製造。
  6.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禁止工業製程使用列管化學物質。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在此限。
  7.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前項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者,…
  9. 行政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3條 …──────┤│進場音量│108│102│91.83+6.64logM│├────┼───────┼───────┼─────────┤│橫向音量│108│102│91.83+6.64logM│├────┼───────…
  10. 行政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4條 …┼───┼────┼────────┤│起│二│三二五│104│四八、│93│70.62+13.29logM││飛│具│、○○││三○○││││音│以│○││││││量│下│││││││├─┼───┼────┼───┼─…
  11. 行政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5條 …───┼────────┤│橫││四○○│103│三五、│94│80.87+8.51logM││向││、○○││○○○││││音││○││││││量│││││││├─┼─┼───┼────┼───┼────┼──────…
  12. 行政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6條 …──────────┤│進│105│98│87.83+6.64logM││場│││││音│││││量││││├─┼────────┼────────┼──────────┤│橫│103│96│85.83+6.64logM…
  13. 行政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7條 ….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公尺下方。│││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
  14. 行政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4條 下列場所發出之聲音,經住戶陳情檢舉,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超過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者,應即限期改善:一、軍用機場及裝備保修廠之地面試車及維修。二、軍用油泵站。三、軍事營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軍事…
  15.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判定未完成改善,予以按日連續處罰之程序如下:一、依前條第二項所申報改善措施記載之改善事項進行確認,查驗該場所或設施未完成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減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
  16.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所為之公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7.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日連續處罰,指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測定其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五分貝以上,經限期改善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工廠(場)、娛樂或營業場所之非移動性噪音源…
  18. 行政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19.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三)…
  20.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6條 …─────────┼──┼──┼──┤│第一類│55│50│45│├─────────┼──┼──┼──┤│第二類│60│55│50│├─────────┼──┼──┼──┤│第三類│65│60│55│├────────…
  21.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4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22.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時,應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涉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該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23.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水污染防治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四、轄內…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二、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家戶,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收費對象以外之污水排放者。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刪除)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定期監測水體水質監測站之檢測項目與採樣頻率如下:一、河川: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每月監測一次;重金屬每季監測一次。二、水庫、湖潭:葉綠素a、透明度及總磷,每季監測…
  30.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等審核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