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6 / 200 頁
  1.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2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科與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及其他校務重大事項。五、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2.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3條 專科學校為落實教師輔導職責,並促進學生學習、生活之適應及自治能力,應實施導師輔導制度;其實施規定,由各校定之。
  3.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4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
  4.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5.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6條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6.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7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專科學校教…
  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8條 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8.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9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
  9.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0條 專科學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得入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二、五年制:…
  10.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1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招生之方式、對象、名…
  11.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2條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一、身心障…
  12.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2-1條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3.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3條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
  14.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4條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科及校級相…
  15.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5條 專科學校學生,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6.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6條 專科學校各科均應注重學生實習,以培養優良熟練之技能。
  1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7條 專科學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其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各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18.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8條 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
  19.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9條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0.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0條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
  21.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1條 專科學校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22.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2條 專科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23.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3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
  24.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
  25.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5條 各專科學校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26.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6條 專科學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2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7條 私立專科學校,除適用本法外,並依私立學校法辦理。
  28.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30.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5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