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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2.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5條 …,就其已繳部分得免再次繳交回饋金。第一項興辦工業人於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竣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函知地政主管機關將規劃為綠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3.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6條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
  4.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7條 …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廠使用。
  5.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形。興辦工業人於第十六條規定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
  6.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9條 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後,其土地使用應符合編定使用地類別;如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7.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8.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前項臨時通…
  9.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9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10.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4條 …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11.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5條 …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
  12.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7條 …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
  13.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9條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
  14.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0條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
  15.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3條 …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
  16.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4條 …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
  17.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四、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六、最近一年內經查…
  18.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4條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八)戶口遷入證明。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
  19.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二、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
  20.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按登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申請人於…
  2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2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區內土地之租用,應符合土地分區規劃,並應注意所設事業之特性,凡易產生臭味、噪音、污水及其他不良影響之工廠,應配置於適當地點。
  2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約定以興建樓房及其必要附屬建築物為原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2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3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1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