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6 / 200 頁
  1.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3.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4.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5.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6.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
  7.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長、旗務委員、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或其他盟部旗薦任佐治人員三年以上者。七、曾任西藏地方與簡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或與薦任職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八、有特殊勳勞於國家或地方,經國民政府特准敘用者。
  8.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者。三、曾任委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最高級者。四、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舊制中學或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
  9.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五、在經主管官署…
  10.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擬任之蒙藏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其學歷、經歷應提出證明文件,如不能提出時,得由蒙藏委員會查核證明之。
  11.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其他邊區人員之任用準用之。
  12.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文策院公有不動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不動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前項公有不動產有滅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會審核後,提報董事會,並報文化部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13.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文化內容產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14.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15. 行政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5條 …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育成中心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研究、創作、行銷或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二、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間、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間及…
  16.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一、管理人員編制。二、環境清潔維護。三、定期巡查。四、管理修繕紀錄。五、防災演習計畫。
  17.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4條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布該單位名稱,並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18.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子檔)。五、邀請文件。六、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七、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19.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20.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11條 國家應促進圖書館之設立,健全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以落實圖書館功能及知識傳播。各級政府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對圖書館之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
  21.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14條 …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22.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21條 …同推展文化事務。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文化行政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文化事務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國家以文化預算對人民、團體或法人進行獎勵、補助、委託或其他捐助措施時,得優先考量透過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
  23.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23條 …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2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如下:一、水下考古人員。二、科學潛水人員。三、海洋科學人員。四、保存科學人員。五、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專業人員。
  2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5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員訓練,各科目之考試方式及成績評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2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評量合格者,核發合格證書,並建置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名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2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推薦或優先聘用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辦理水下文化資產工作。
  2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8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之評量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每次換發之有效期限為六年。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參加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研習課程累計一定時數之證明,其中應包含至少三小時以上…
  2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9條 科學潛水人員依據前條規定,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尚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適合從事潛水作業之身體健康檢查報告。二、申請換發前有從事科學潛水作業之證明文件。
  3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0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申請換發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