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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134 頁-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1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3條 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一、無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事。二、財務狀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5條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於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6條 證券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證券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因經營業務或經本會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所持有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8-1條 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轉投資個別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證券商併購金融機構,經本會核准者,其投資總金額得…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證券商應僅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前項交易。證券商…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3條 證券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4條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證券商經營前項業務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證券商得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5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6條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交易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7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經本會核准或核准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核准。前項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其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有價證券者,應具備下列之條件。但不符第二款之條件,惟其停業處分期間屆滿,且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限制:一、財務狀況符合…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之說明、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公開說明書之取閱地點及方法。證券商承銷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