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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200 頁-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學籍資料,應切實記錄,並永久保存;其學籍之管理規章,由學校比照國內各級學校相關規定定之。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海外臺灣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或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回國就學,其學歷、資格,與我國同級學校學生相同;其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得以僑生身分依該辦法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本部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得給予獎、補助,其範圍包括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前項學生獎、補助,應考量學生國籍、修習課程、申請資格、學生家庭負擔及學校提供之配合款等條件。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學校經本部停辦核准後,解散及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學校解散應報當地國政府同意,並依當地國法令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辦理。學校解散時,應封存相關資料,資料保存之方式及地點,報…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7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其情節重大,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予以廢止立案。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條 海外臺灣學校得附設幼兒園,其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得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條 專科學校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專科學校,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條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5條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6條 …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科技大學、技術…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7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一、校務發展需要。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8條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其變更學校名稱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9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0條 專科學校以分類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置,每類各設若干科。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1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2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4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5條 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6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7條 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8條 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9條 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0條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1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