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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6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8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1條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2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相關自律規範者,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發現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3條 …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5條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2條 …或商業票據。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證券、期貨、金融與其他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前條第二項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淨值…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3條 …股淨值未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事業並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9條 …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四、運用證…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0條 …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2條 …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2-1條 …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證券投…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4條 …、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5條 …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七、投資外國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違法情事已具體…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9條 …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於單位面額之基金數目不得超過其所經理基金總數之二分之一。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32條 …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整合規劃、受益人及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九、請求收買股…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原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經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同質性高者應檢討合併或作適當之處置。二、消滅公司原經理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召開受益人會議報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3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因合併致成為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其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
  30. 行政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