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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 200 頁-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5條 …設立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辦理增資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由該公司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但併同前條…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7條 …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延長或支出項目變更,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8條 …之各項支出明細表、支出證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三、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准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准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中央目…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3條 …有未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4條 …該減資部分金額之餘額占募集資金金額之比例計算。申請人應自減資變更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投資額減除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前三項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將申請結果函復申請人。申請人應於…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5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應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投資人與申請人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0條 …、原有外線不敷日常需要者。二、因建築物修改而水管線路位置必需變更者。三、因增加生產或其他原因必須增加用水量者。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4條 …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二、私自竊取用水者。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核准園區設置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變更,應依其規定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條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產業政策。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四、園區附近土地利用及區域未來發…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園區用地變更規劃完竣後,應將變更後之規劃圖及用地用途公告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9條 …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0條 …公告下列事項:一、受理機關。二、受理申請期限。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五、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1條 為維護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後之環境品質,申請人應配合園區需要,自行留設或興闢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按受益比例分攤園區所需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事業計畫書內。前項自行留設或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預期無法自行管…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2條 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3條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7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事業計畫。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4條 …說明會。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