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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證券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
  2.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證券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一、公費資訊:(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證券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
  3.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4.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1條 符合第十一條第三項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下列各款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辦理:一、證券商應依永續揭露準則及參考永續會計準…
  5.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3條 證券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
  6.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3-1條 證券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
  7.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3-2條 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8.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9條 證券商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
  9.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股票…
  10.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本基金…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四、解散或停止營業。五、變更名稱。
  12.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13.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14.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
  15.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
  16.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
  17.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四、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
  18.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第十條之規定。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
  19.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
  20.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三、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四…
  21.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亦同。前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
  22.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24.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25.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證券商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本會…
  26.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
  2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
  2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五、合併或解散。六、投資外國證…
  3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證券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三、董事、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