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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一、旅館轉讓申請書。二、有關契約書副本。三、出租人或轉讓人為公司者,其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
  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2條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
  4.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五、經營管理計畫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
  5.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溫泉使用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1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4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6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8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1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3條 …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該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已充任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1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5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
  12.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
  13.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0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
  1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條 …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1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1條 …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16.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7條 觀光保育費之收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代收,代收之程序與手續費另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代收機構約定。
  17.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7條 …之一者,原核定失其效力,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二、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三、核定之效期屆滿。四、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金係指下列任何一種:一、現金。二、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三、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定期存款單。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4條 …責人、會計主管及出納人員三人會簽或會章。保證金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6條 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擔保者,應填具保證品存入申請書向銀行、公庫繳存。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7條 如一部份以現金,一部份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其處理程序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9條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五、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前項保證金於計畫範圍內之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後,無息退還二分之一,開發計畫建築物全部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原保證金之四分之一,餘款於不動產…
  23.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第十六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
  25.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係指已依法銓敘有案之人員。前項人員於本條例公布後三年內得繼續適用原公務人員法令審查資格,或選擇改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並不得再變更。三年期…
  26. 行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納保業務之規劃及研擬。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職業訓練機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新投保業務。三、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
  27.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28.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捷運公司應以安全、快速、舒適及便利之服務水準,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以增進公共福利。
  29.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30.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捷運公司股東及發起人之人數,不受公司法第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