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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 200 頁-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1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為資訊公開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一、長照機構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未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二、長照機構財團法…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長照機構法人其董事會或監察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4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設立且辦理社會福利事項或醫事服務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醫療法人,經依其設立之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章程及登記事項變更,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5條 前條法人之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其有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分別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財產總額、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財產總額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資本額,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該法人設立時捐助之財產總額及設立後增加之永久受限淨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定財產總額,於長照…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由其發起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第二條規定辦理:一、申請書。二、組織章程。三、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計畫財務推估。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社員名冊。六、社…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時,除自行選任外,得指定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選任時,並得函請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候選人…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就前條之候選名冊中,指派公益監察人時,應以書面載明其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後發布之,並副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不得再擔任其他長照機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4條 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得邀請長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管理機關。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評鑑業務,主辦機關得委託具長照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置有監察人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 行政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沼氣發電業者獎勵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內容如下:一、空氣污染物種類、成分及其排放量。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三、與排放量有關之參數說明:(一)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用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申請試車時,應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於試車計畫公開後七日內表示意見。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檢具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者,於完成評鑑前,得繼續試車。
-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4條 揭弊者因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前項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
-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4條 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