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2 / 200 頁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機構現職人員名冊,報機構主管機關查詢現職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
  4. 行政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4條 接受第二條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為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5. 行政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者,其補助維持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行政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7.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
  8.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信託行為有當初不能預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受託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
  9.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
  10.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後,應於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服務計畫,其應記載之服務內容如下:(一)為監護人者,包括生活照顧、護養療治、財產管理或協助遺產處理等。(二)為輔助人者,依民法第…
  11.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執行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
  12.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
  13.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4條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警察機關尋獲被遺…
  14. 行政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
  15.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醫事人員(以下簡稱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職務滿三年,或副教授職務滿五年。二、…
  16.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4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一次。但偏遠、離島地區之醫院院長、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且服務成績優良,經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二次。醫院院長、副院長依前項所定任期…
  17.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19. 行政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七、疫苗基金收入。八、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
  20.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4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21.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4條 雇主向前條之訓練機構申請辦理補充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或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核發之接續聘僱許…
  2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公立長照機構,指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
  2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處理會作成之調查結果,應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2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調查結果,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分長照服務網區,均衡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長照服務網區地域範圍,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第一項長照服務網區及前項資源過剩區,由中…
  2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4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長照機構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
  2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4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六、…
  2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4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3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0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