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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 134 頁-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證券商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實際收取之費率(有價證券有年限者應包含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而受託買…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契約準則及其開戶、受託買賣及交割等相關管理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報請本會核定之。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0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證券商之下列業務…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同業…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二、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部門之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具高級業…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證券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1條 證券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1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證券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2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3條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本規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證券商僱用經本會依本法規定命令解除職務未滿三年之人員,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以外業務者,應向…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1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三、證券商因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
-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涉嫌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訂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