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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一、公司章程。二、業務章則。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執照。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組織與同業…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二…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前項專責部門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第一項專責部門主…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受託投資資產。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二、經本會核准非在交…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國外者,經客戶同意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上開委託交…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收取績效報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績效報酬應適當合理。二、績效報酬應由客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約定投資目標、收取條件、內容及計算方式,並列入全權…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另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全權委託投資權利義務內容,並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一、現金。二、存放於金融機構。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五、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依第…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