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1 / 200 頁
  1.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
  2.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4.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5.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
  6.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
  7.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8.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
  9.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可文件: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
  10. 行政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及廣告申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一)新原理、新結構、新材料、新效能或無類似品者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六萬五千元。(二)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外銷專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
  11.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2條 …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12.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3條 …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業務。申請為醫療器材商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醫療器材商應於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
  13.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4條 申請登記為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其已完成登錄或經核准之自製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出、租賃、維修或其自用原料輸入之業務,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藥局得兼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其兼營醫療器材零售…
  14.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6條 醫療器材商申請停業,應將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及醫療器材許可證繳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並於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醫療器材商應於停業期滿前,申請復業、繼續停業或歇業登記…
  15.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3條 …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5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醫療器材之輸入,應…
  17.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7條 …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
  18.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9條 …下列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核發或登錄之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之條件及程序。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換…
  19.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4條 …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件者,製造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文件。前項醫療器材,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求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經核准製造專供外銷之醫療器材,不得於國內銷售。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國內有需求之虞時,不…
  20.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5條 …證產品,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情形。前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供售限制、退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6條 …入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及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或回收該醫療器材:一、已有合適替代療法。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之疑慮。
  22.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7條 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發起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無顯著風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在此限。臨床試驗機構執行前項試驗,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除情況緊急者外,應先取得受試者之同意。前二項…
  23.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1條 …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醫療器材廣告內容或刊播…
  24.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3條 …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25.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5條 …材廣告。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於刊播前申請核准或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三、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四、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登載範圍之限制。五、醫…
  26.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7條 …下列處分:一、廢止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其原品名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二、令於處分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
  27.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8條 …理年度申報,且不受理該製造業者其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新申請案;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許可證或登錄。
  28.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9條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
  29.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2條 …,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0.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3條 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申復人不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