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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條件及限制如下: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或…
  2.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比率及總額應分別併計入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限額。保險業購買第四條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條…
  3.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有價證券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購買該等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資方針及策略。二、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外…
  4. 行政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2條 …對依銀行法組織登記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轉投資之事業(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均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會計師受本部委託查核金融機構,視同本部之查核,受查金融機構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5. 行政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11條 …象為關係人者:1.與少數企業或個人間之重大交易,例如存放款、投資、固定資產買賣及勞務等之重大交易。2.價格、利率、保證及付款等條件特殊之交易。3.交易之發生顯欠合理。4.交易之實質與形式不符。5.交易之處理程序異常。(二…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投資說明書;於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應依私募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基金概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四、投資風險揭露。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三、基金投資:至少應包括基金投資之方針、範圍及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權限及基金運用之限制。基金經理人同時…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二、基金之資產。三、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四、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簡介。二、事業組織。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四、營運概況。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13.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為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二、避險目的之交易,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
  14.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一、法令遵循聲明書。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
  15.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二、已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保險業申請從事被避…
  16.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
  17.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
  18.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
  19.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三、就實際持有…
  20.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之總(名目)價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者,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
  21.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
  22.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十:一、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二、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
  23.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二、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辨識及…
  24.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商品部位,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並陳報董事長、總經理…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