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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 160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募集或私募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6條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前項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7條 …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0條 …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1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7條 …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8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6條 …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之一定比率或金額者,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前項期貨交易之比率或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0條 …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委託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提存營業保證金;其一定條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6條 …、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1條 …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該事業、機構或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2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3條 …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1條 …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主管機關提出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二、對於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 …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或第四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5條 基金保管機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執行基金保管業務一個月以上二年以…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