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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1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
  2.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2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3.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8條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9條 …、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
  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5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
  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4條 …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8條 …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
  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2條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旅客進入…
  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3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三、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四、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五、其他騷擾…
  1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4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其他經…
  1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9條 …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或指定之觀光地區內,原依法核准經營遊樂設施業務者,應於風景特定區專責管理機構成立後或觀光地區公告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修正…
  12.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領隊…
  13.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
  14.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依前條繳驗之外國、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國學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二、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繳驗經行政院在…
  15. 行政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
  16.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縣(市)政府。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通部委…
  17.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18.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設施之設計,應與周圍自然環境調和。二、設施之位置、量體、高度,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用。三、海岸、湖岸、河畔等水邊地區應保留縱深三…
  19.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應表現地方特色,注重堅固美觀,擬訂建築特色計畫,配合基地位置及環境特性予以規劃。前項建築特色計畫,應就建築物之位置、特性、用途、量體、配色及背景環境等予以衡量,必…
  20.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7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公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主管機關得就整體環境、當地特色及用途、特性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要點規範之。
  21.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廣告物之設置,應配合地方特色,就其位置、面積、突出建築線之範圍,依建築及廣告物相關法令辦理。
  22.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9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攤位設置之面積與區位限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計畫辦理。
  23.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0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四、優異之天然林…
  24.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私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得訂定獎勵要點輔導之。
  25.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2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前項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
  26.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任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辦理劃定公告之該…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9條 …越之建築基地,如符合其他法令之容積獎勵者,得同時適用之,但各地區之都市計畫對建築基地被捷運系統地下穿越之土地另訂有容積增加規定者,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2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3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9條 …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