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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 200 頁-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專業訓練分為公費班及自費班。前項訓練之項目、參訓資格及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核(換、補)發資格要件,依附件一船員專業訓練參訓及領證資格辦理。前項證書核發日期應為結訓日期。但結訓時,參訓學員未具有申領證書之資格者,其證書核發日期…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專業機構檢送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等相關結訓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時,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班(或每梯次)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
- 行政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6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得施以發照前講習。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加強當地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得派員至當地各機關、學校、工廠或公司行號等,比照前項講習方式辦理巡迴安全教育。公路主…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7條 …目:一、安全管理政策。二、岸上人員及船員職責。三、人員資格、訓練及新進或調任人員指導程序。四、船舶操作與作業。五、緊急情況之應變。六、缺失之調查、分析、實施矯正措施及紀錄。七、船體、機器及設備維修保養計畫。八、安全管理文…
-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人員均明確瞭解。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 行政船舶法 第78條 …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四、載運引水人、提供研究或訓練使用之小船: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簽署。小船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訓練證明書發,由專業訓練機構造冊並繕妥訓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發給及登記列管。訓練證明書遺失、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專業訓練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作業程序依…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資格如下: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二、學術研究機構。三、事業機構。四、非營利法人。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訓練機構申請本訓練許可,應檢具申請函及訓練計畫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訓練機構簡介、組織概況及設籍地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狀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課程訓練:(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四、專業訓練…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擔任各科教學講師: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大…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訓練機構實施本訓練之教育訓練教材及題庫,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會商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成立題庫小組統一編訂公告。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閱卷。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4條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依附件十二查核轄區內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實施情形及訓練相關紀錄,並做成查核紀錄。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於每年年終依附件四,覆核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計畫書、場所、設備等,審查合格後續予許可辦理本訓…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將每期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結業學員名冊等,依下列規定陳報:一、每期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表、上課時數及訓練地點位置圖含地址等,於每班次開訓前十五日陳報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業訓練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依規定陳報及保存有關表冊。二、訓練教材、方式、課程或時數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訓練目標。三、不依規定設置訓練場所、設備或設施不良。四、聘用不具第十條規定資格者擔任講師,或上課教師為非冊報許可之…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業訓練機構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視情節陳報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一、有前條第一款之情形,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予書面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應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