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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及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之虞者,為管制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管制性生物材料者,為管制作業場所。管制性生物材料,及其他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病原體、生物毒素、陽性檢體,其細項、品類、管制總量、包裝及其…
  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二、設立第四條第二項管制作業場所或前條第一項高防護實驗室。
  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
  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管制作業場所之諮詢及匿名通報管道。三、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
  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包括下列各款人員:一、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代表。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管理政策。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管審查及生安會審議通過,且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啟用之管制作業場所為之。第一項病原體為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前項管制性生物材料,其持有、保存、新增品項或移轉,應由設置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刪除時,應自…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保存場所主管、管理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其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前項生物風險管理系統建置之實施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啟用;其位置、地址或作業區域範圍有異動時,亦同。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至少四小時。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四、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新進人員至少八小時,現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五、管…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5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緊急應變計畫,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流程。前項實驗室、保存場所每年應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實施至少一次實地演習。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6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管制作業場所應保存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處分、生…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保全事故時,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其為管制作業場所者,應立即通報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前項事故屬於保存或移轉非屬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品項或數量不符,且為遺失、遭竊或發生原因不明…
  1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9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之生物安全事故,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程度或人員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一)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發生生物安全事故致感染。(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
  1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對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實驗室、保存場所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者,得因防疫需要令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進行督導、查核。經前項督導、查核發現有缺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
  1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5條 …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二、編配或聘請適當師資,並提供適當之訓練場所及設備。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大綱,編製教材,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五、每年將當年度訓練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百元。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其…
  20. 行政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6條 …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三、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應行迴避。四、嚴重病人為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
  21. 行政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5條 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執行居家治療之人員至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下列各款全部或一部之專業服務: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二、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三、藥物治療、監測及用藥諮詢。四、家族治療、衛教。五、危機處理諮詢、心理…
  22.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9條 …質主管、設置進度、品質管理系統、組織與人員、作業程序、設施與場所、環境管制與監控、設備、標示管制、採集、貯存、配送、收受、追蹤及銷燬之說明。二、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三、作業及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
  23. 行政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3條 …名稱及其各別含量。四、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五、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六、製造方法、流程。七、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八、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九、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
  24.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0條 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25.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4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6.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18條 …品應予留置,不得接觸其他人員及物品;其人員經遷移至陸上之隔離場所者,亦同。前項運輸工具為船舶者,其不願接受隔離措施時,船長應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後,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
  27. 行政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業者之作業場所與設備,應符合附表三作業場所及設備基準之規定。
  28. 行政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第4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29.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條 …輸入、製造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對其製造場所之核備文件,或該藥物製造場所符合藥品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訪查認定。
  30.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條 …工具處理食品、食品添加物,且影響產品衛生安全之人員。四、作業場所: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之處理、製造、加工、調配、配膳、包裝及貯存之場所。五、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六、接觸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