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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 160 頁-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5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 …務事業。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1條 …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並自清償時起,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消費者之權利。清償基金之組織、管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義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條 …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行為。二、詐欺行為。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條 …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私募有關之財務、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條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益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條 …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二、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達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以上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5條 …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請求買回一部分時受益憑證之換發、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