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200 頁-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14條 (刪除)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4條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4條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0條 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1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2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3條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4條 (刪除)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5條 (刪除)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6條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7條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8條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9條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4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如下: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三、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四、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五、選取比準…
-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4條 以收益實例查估比準地收益價格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4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量測確僅以點相接者,不計入加權平均計算。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24條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4條 收益法估價之程序如下:一、蒐集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二、推算有效總收入。三、推算總費用。四、計算淨收益。五、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六、計算收益價格。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0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除推算勘估標的之各項費用外,勘估標的包含建物者,應加計建物之折舊提存費,或於計算收益價格時,除考量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外,應加計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0-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1一、等速折舊型:C×(1-s)×—Ni二、償債基金型:C×(1-s)×——————N(1+i)-1其中:C:建物總成本。s:殘餘價格率…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1-s)/N一、等速折舊型:d=————————1-(1-s)n/Ni二、償債基金型:d=———————n’(…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2條 有效總收入減總費用即為淨收益。前項淨收益為營運性不動產之淨收益者,應扣除不屬於不動產所產生之其他淨收益。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應於下列各款方法中,綜合評估最適宜之方法決定:一、風險溢酬法: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應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4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一、地上無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二、地上有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5條 建物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一)建物收益價格=建物淨收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二)建物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土地淨收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一)建物收益價…